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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技术创新制度比较及启示银川

2022-07-20 18:10:42 银川    

美日技术创新制度比较及启示

美日技术创新制度比较及启示 2011: 近;第三,技术创新是严重依赖事后的市场力量选择的、由不同厂商提供的创新。而这些特点在美国支持技术进步的体系中尤为突出。在此,笔者对美国创新体系的观察侧重于如下几点: (1)以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技术创新竞争。为什么美国能够在二战结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走在工业技术创新和进步的前沿呢?在笔者看来,首先是技术创新的一个基本因素——不确定性使得美国这种以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竞争,符合了渐进性进步的要求。在美国,由于改进现有技术有多种选择,每种选择又有多种实现方法,在这种情况下,要想预先得到一致意见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有着多元的积极性,一方面有重视市场信号的强烈动机,另一方面也有获得掌握技术可能性所需的一般基本知识途径。 (2)专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为保护和激励技术进步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证安排。对于一家厂商投入大量资金的现代产业研究实验机构来说,单纯组织起来进行市场收入看好的产业技术研究是不够的,企业必须能占有那些好处的绝大部分。美国极为重视的专利保护制度是一种以政府公权力为基础的制度安排,其执行成本相对较低,这更好地促进了企业的进行研发和技术创新。 (3)大学的作用。美国政府在二次大战后,将资助大学的基础研究视为自己的责任。通过国家科学基金会和各职能机构等途径,大学和研究机构大量的研究项目都受到了美国联邦和州政府的资助。 (4)政府支持产业技术进步的计划。政府支持研究与发展计划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设计基础研究;第二类与政府自身需要有关;第三类是旨在提高某个特定产业或厂商群商业竞争力的计划。可以说,美国的产业技术进步计划更多的是通过企业的竞争来决定的。 日本政府在其国家创新体系建立中的作用,尤为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以下几点: (1)通商产业省的作用。日本通产省的突出作用是发展先进技术。在这方面,日本不同于几乎所有西欧或北美国家政府中的类似部门。因为在这些国家中,产业技术进步更多的是依赖市场竞争进化而不是政府。日本政府根据战略优先次序,通过技术和资本上具有较大动员资源能力的优势,利用行政力量使信息能够在厂商内部和厂商之间进行流动,使日本在较短的时期内迅速提升了工业研发水平和能力。 (2)教育、培训和相关的制度创新。日本的教育与培训制度有两个显著的特点:首先,年轻人员取得第二教育或更高教育程度的绝对数量较大;其次,在企业层次上进行产业培训的规模大和质量高。高水平的普通教育与严格的实践培训和企业不断更新的综合,是劳动力和高质量标准机动性和适应性的基础。日本的企业培训制度通过与产品和工艺创新的结合,目的是把可能出现的问题通知那些受技术进步影响的人员,并使他们对厂商内各种操作之间的关系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就再次促进了横向信息流动。这种“制度”方法被反复灌输到所有层次的劳动人员中。这种制度安排对日本企业自发创新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可以发现,美国工业技术进步代表了一种自由经济为主体的技术进步模式,而日本则是一种以政府主导为主体的技术进步模式。美国的技术进步结果是依赖市场的选择,而日本则是一种政府引导企业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举足轻重。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这两种技术进步模式在最近具有趋同的趋势。例如,美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后,在保持对大学和实验机构基础科学研究大量投资外,也努力吸收日本的组织和技术创新模式,提出国家关于半导体和计算机工业的政策等等,都表明美国开始注重政府在产业技术进步中的角色。正是这种转变,使美国在上世纪90年代后在复杂系统的生物学、网络和信息技术、国家安全等许多技术领域重新取得领先地位。日本通产省通过资金支持等手段,对企业引进、吸收和研发各个环节给予大量支持,使日本从70年代到80年代工业技术水平迅速跃居世界前列。近年来,日本政府又通过放松银行对产业的控制,将通产省的主要注意力转向加强基础研究,利用研究所与企业的联合,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研发实力。 在一国进行工业化、提高技术进步的过程中,要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制定不同的技术进步政策。笔者认为,对仍处于工业化阶段的我国而言,要达到提高企业研发活动积极性,提高国家工业产业技术水平的目的,采取两种模式的混合体更为有利,只是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应有不同的侧重点: 第一,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政府在技术研发活动中应当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尽管我国工业产业经过市场化改革已得到了长足发展,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差距。通过政府有计划和有步骤地统筹规划,既可保证我国工业在一些重点技术领域的突破和发展,也能防止由于市场竞争带来的一些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目前阶段,政府应着力对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进行扶持和规划,集中力量在一些扩展性强的技术领域集中力量突破。 第二,政府应将注意力逐渐转移到基础研究中。强调政府在技术研发活动中的作用并不意味政府全程参与到企业的研发活动中。相反,随着经济增长和企业活动的不断增强,政府应更多地通过间接经济手段来影响企业的研发行为。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人民生活需求越来越高,从而企业所面临的市场不确定性就越大,与需求直接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更为灵活多变,而政府的政策因必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而无法迅速调整。因此,与市场需求直接相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更多由企业承担。而对于具有较大公共性质的基础研究,今后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扶持,以保证应用型技术可持续的发展。 第三,加快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学和科研院所也是美日等国工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既可以通过基础性的工程科学研究和公共性技术开发,为企业开展工程技术创新提供坚实的科学技术基础,也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的支持。我国目前从根本上仍未能根本扭转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与企业需要脱节的问题。企业长期以来满足于以市场换技术、追求眼前效益而与外资企业合作、合资。而高校、科研院所则偏重于研究的学术价值,往往在申报国家课题的同时,科研人员就认为实现了价值,而不注重社会经济价值。今后应当大力推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样才能为全社会的技术进步提供不竭的动力。 第四,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维护创新企业和创新者的权益。美国正是有着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使得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得以保持。因为只有创新者能够独占创新带来的收益,创新者才会有动力进行研发。政府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要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于必须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以形成重大发明专利为目标,给予优先支持,组织联合攻关,并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等方面予以支持。同时,通过打击各种损害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达到鼓励企业进行研发的目的。随着我国工业企业研发水平的提高,只有完善知识产权战略,维护企业和创新者的权益,才能够保障社会创新意识的不断增强,真正建立一个创新型社会。(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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